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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中道德与法治研讨

发布者:王庆范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9-11-21 浏览数( 0) 【举报】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道德与法治初研讨

  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
国家培养青年、少年、儿童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。
【释义】 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。
   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,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。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,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。”“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。”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,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。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:“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。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,普及教育,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。”“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。”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,同时,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,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,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。
根据本条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”。国家以宪法为依据,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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