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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业标题 :研修终结成果 作业周期 : 2019-01-082019-02-16

作业要求 :

内容:

通过选修课程,研修学习和教学实践,提交一篇你认为好的教学案例或者教学课件(PPT)。

要求:

1.要求原创,拒绝雷同。字数不少于300字。

2.为方便批改,请尽量不要用附件形式提交。(最好先在文件编辑器word软件里编辑好,利用粘贴复制的方式提交在平台上。)

3.请在作业截止日之前提交。


发布者 :项目组

研修终结成果

提交者:学员廖蒲    所属单位:渠县渠北乡第一中心学校    提交时间: 2019-01-09 09:58:24    浏览数( 0 ) 【举报】

为进一步强化“安全第一,责任重于泰山”意识,切实做到我校安全“警钟常鸣,长抓不懈”。现将收集整理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。共分为消防安全、食品卫生安全、人身安全3个部分,收集整理了一些案例。希望大家听取学习后认真思考,吸取教训,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心,牢固树立“学校安全无小事”的意识,进一步强化责任,落实措施,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学校安全管理,为创建“和谐平安校园”作出贡献。

一、消防安全 

〖案例1〗小小火柴头引然大火   

1994年12月31日吉林某学校教学楼一学生在室内吸烟,将用后未熄灭的火柴棒,随手扔在木质地板上,掉进地板的窟窿里,引燃地板下的可燃物酿成火灾。火灾烧毁教室 19间、语音室 1间、阶梯教室 1间,过火面积 955平米,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。 提示:一个不良习惯,一点小小的疏忽,却酿成一场大祸。因此,学校在平时的消防宣传教育中,要注重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。      

〖案例2〗蜡烛引起的火灾   

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,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学生侯某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,瞌睡之际不慎碰倒蜡烛引燃蚊帐和衣物引起火灾。火灾烧死学生21人,伤2人,烧毁宿舍24平方米,直接经济损失1.5万元。 提示:晚上点蜡烛照明的情况,在农村学校时有发生,未酿成火灾纯属幸运。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,杜绝熄灯后点火的情况出现,防患于未然。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,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、电气线路老化、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,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,甚至危急生命,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。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,当前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,责任明确,工作得力,措施落实,全区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处于良好状态,但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、掉以轻心,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,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,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,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,从我做起,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,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。只有做到警钟常鸣,才能确保校园长治久安。

二、食品卫生安全

 〖案例1〗学生好奇误食桐子果伤生   

2003年3月13日,思茅区某镇村小学的部分学生,晚饭后在学校操场边玩耍,有学生来到桐子果树下,捡到落在地面的桐子果,剥开后吃果仁,先后有47名学生捡吃了桐子果,数量3至10粒不等,晚上9点左右 ,有学生出现恶心、呕吐、头晕的症状,经老师询问,有同学说是吃了地上捡的桐子果,随后凡吃了桐子果的同学纷纷出现相同的症状。后经调查证实这是一起误食桐子果所导致的中毒事件,共导致47人中毒,无死亡。 提示:桐子属有毒物,果仁如花生般大小,误食多因小孩好奇心及缺少食品安全知识所致。误食中毒后会引起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、呼吸困难、皮肤青紫,严重者循环衰弱,少尿危及生命。 此起事件的发生,是由于小学生好奇心理,以及缺少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所致,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,各级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,让其不要随意采摘和捡拾不知道其属性的野果食用。

〖案例2〗学生食用变质米干中毒   

2001年10月10日,思茅区某镇村小学发生一起因食用变质米干,导致53人发生中毒的事件。经调查,学校食堂所供应的米干是10月9日下午2:00左右从米干厂购买,然后放置于班车行李架上托运,班车几经停留,直至9日晚上才送到学校食堂,食堂工作人员收到米干后,在室内常温下放置,到10月10日供应早点时,距米干出厂已经17个小时,炊事员在抓米干时发现有粘黏、馊味,已明显变质,但未引起注意,只将米干在开水里烫了一下就加入肉汤、佐料供学生食用,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故。 提示:此起中毒事件,只要炊事人员将已经变质的米干倒掉,不要加工供学生食用,就可以避免发生食物中毒,然而炊事人员为了节约几斤米干,心怀侥幸心理、不讲职业道德、不顾学生安全,仍然加工销售变质后的米干。后在剩余的米干中检出腊样芽胞杆菌,证实这是一起腊样芽胞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。卫生局对该村小食堂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

〖案例3〗学生食用皮蛋中毒   

2008年9月14日,普洱市技工学校发 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,经查明,这是一起食用凉拌皮蛋而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,共有25名学生发病,中毒学生均食用过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凉拌皮蛋,中毒学生经医院及时救治,治疗痊愈,无死亡。 提示:该起中毒事件是由于学校食堂违反有关规定,制作销售凉拌皮蛋所致。为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,省、市、区卫生、教育行政部门发文,规定学校食堂一律禁止加工食用野生菌、凉拌菜、皮蛋、四季豆等高危险食品,然而技校的食堂管理人员、厨师违反规定加工皮蛋供学生食用,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。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皮蛋,又叫松花蛋,其外壳上含有很多细菌,污染皮蛋的细菌主要是沙门氏菌,如在选购、制作过程中不严格,就很容易引起中毒。因此学校食堂、集体食堂、大型活动、宴请禁止供应皮蛋。

三、人身安全 

〖案例1〗学生恐慌酿踩踏事故   

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,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,刚走出教室,灯突然熄灭,楼道一片漆黑,有学生怪叫“鬼来了”引起学生恐慌,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,部分学生被挤倒,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,造成10名学生死亡,27名学生受伤,其中重伤7人。 提示:惨痛教训提醒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,要做好应急疏散预案,确保疏散通道安全、有序、畅通,预防踩踏事故的发展。

〖案例2〗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   

2002年10月的某一天,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,偷偷地在下面抽烟。老师发现之后,便叫何某交出烟来,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。于是,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,并打了他两个耳光,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,致使何某左耳失聪。后来,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。 提示: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,应冷静处理,调查了解情况,以正面教育为主,讲清道理,使学生知错改错,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。因为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”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,违反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。所以,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,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
〖案例3〗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,学校应负主要责任   

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: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,多次调皮捣蛋,违反纪律,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,被老师赶出课室。庞某孤单在外,很无聊,下课后,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,说第七节课不上了,去河里游泳。梁某书包也不拿了,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,来到河边。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,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,急得不知如何是好,来来回回走了几回,没找着,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。到了晚上,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,赶紧打电话给学校,学校说不在。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,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,立即动员学生、家长、老师一起去找,直到第二天,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。 提示:在这个案例中,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9条第(九)、(十一)项的规定,学校应负主要责任:第一,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〔违反上述第(九)项规定〕,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;第二,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,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〔违反上述第(十一)项的规定〕;第三,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,致使学生能爬出去。总之,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,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,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。此外,梁某私自爬出围墙,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,也应负次要的责任。

〖案例4〗铁饼伤人体育老师有责任   

2003年5月13日下午第八节课,某校体育教师正在带领学生进行铁饼训练,一名学生将铁饼投掷完后,学生王某正要用投掷的方式进行回饼,此时,下课铃声响了,学生们开始纷纷向校外走去。体育老师发现王某要投回来刚要制止,但为时已晚,铁饼向在校园甬路上的行走学生们飞去,砸在了三年二班学生张某的头部,致使其头部受伤。校长和班主任闻讯后,和体育老师迅速将张某送往阿城市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,经诊断其为颅脑损伤,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。在此案例中,学校和体育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虽然体育教师对学生王某进行了制止,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因此,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;应当按照规定,建立健全安全制度,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,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。

〖案例5〗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   

2003年 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,某小学一年级(1)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。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,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。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,多次与同桌说话。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(7岁)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,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。事故发生后,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,经诊断为癫痫病(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)。陈某住院 45天,其间花去医疗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 7600元。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,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。 法院认为: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、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。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,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,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,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,陈某本人没有责任。 提示:根据《教师法》第7条规定,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,但这是一种职权,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。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,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,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 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,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。 

〖案例6〗教师使派学生出车祸 学校教师难逃其责   

2003年9月日,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。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,于在过公路时,不幸遭遇车祸,经抢救无效死亡,肇事司机下落不明。法院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,同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,利用职责之便,置学生安全于不顾,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,虽纯属于个人私事,也所属职务行为,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。提示: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,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、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,学校违反有关规定,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、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、操作规程、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,学校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,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。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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